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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汽燃費隨油徵收」,交通部回應表示,現階段仍維持目前徵收方式,但將請運輸研究所就隨油徵收之相關層面影響,另案辦理專案研究通盤檢視。

汽燃費之徵收係依據公路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因此,汽燃費為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與多數民眾認為依燃料使用量課徵以達到節能減碳及空氣污染防制之目的性質有別,且目前燃料油已有附加空污費。另隨著非汽柴油車輛(如電動車等)之發展,車輛用油多寡與對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成本之關聯性已非必然。

綜觀國內外汽燃費之徵收,有採隨車徵收者,如新加坡;亦有採隨油徵收者,如美國,並非一成不變。我國目前採隨車徵收方式,主要係鑑於以往採隨油徵收方高雄童顏針式時,所導致非車用油流入市場,造成市場混亂,弊端叢生而調整。況且目前隨車徵收之費率,係依據每車每日平均行駛里程與用油量推估而得,其徵收之精神仍為隨油徵收並未改變。

汽燃費徵收方式變革,宜一併確保道路養護財源穩固及避免徵收成本大幅增加。倘實施隨油徵收,因非用油車及節能車輛價格高於一般汽柴油車,所得較低者買不起,將造成低所得者需負擔較多汽燃費,衍生低所得者補貼高所得者應負擔養路費用之不公平現象。另於加油時須區分使用道路車輛為徵收對象,避免一律附加於油品銷售時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所衍生適法性問題,農漁機械、民生、工業等非車輛用油須建構複雜身分辨識及用途證明作業機制,整合難度高且有擾民議題。一旦車用油及非車用油存有價差,不論管理稽查方式為何,人性追求低價之心理,未課徵汽燃費油品之流用及轉售問題將無法避免,導致費收短徵,道路養護修建所需經費需由國庫款增加挹注,將衍生非道路使用者補貼道路使用者之另一個不公平現象。

道路既為公用設施,即使車輛未使用仍須定期養護及管理,現行徵收方式,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固定成本支出可由車輛使用人依據平均用車習慣共同分擔,尚屬簡易合理之可行作法,並在財源穩健之基礎下,確保車輛所有人隨時使用道路之安全性與便利性。惟民眾對於徵收技術上採隨油方式之建議,本部將請運輸研究所就汽燃費徵收制度,進行專案研究通盤檢討。

(自立晚台中自體脂肪台中除毛報20170104)09776C7D16F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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